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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培养方案

江苏师范大学| 2022-05-08|13116

江苏师范大学于2014年获得法律硕士学科授予权,学位点设在法学院。自2015年开始招生。该学位点师资力量雄厚,有教授9人,副教授18人,其中博士16人,博士后3人,具有国外著名法学院研修背景的老师11人。另外,聘请50余位高水平的实务专家担任学科点的校外导师。该学位点教学特色鲜明,注重实践教学,依托法律硕士联合培养工作站,设置实习法官助理岗位、见习检察官助理岗位,在双导师的指导下,同时推行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该学位点科研成果突出,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9项。该学位点奖学金多样,奖励、促学保障措施得力,除了政府的奖助学金以外,还设有“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奖学金,“茂通”奖学金、“田原”奖学金、“爱心”奖学金、“心翎”奖学金等特色奖学金。

培养目标与要求

 本专业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以及各行业领域德才兼备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

(一)基本要求

1、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遵守宪法和法律,德法兼修,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循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2、全面掌握法学基本原理,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法律技能;

3、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务工作的能力;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二)具体要求

1、全面掌握法律专业知识;

2、能够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问题;

3、熟练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具备在具体案件中进行法律推理的能力;

4、掌握诉讼主要程序,熟练从事法律事务代理和辩护业务;

5、熟练从事非诉讼法律实务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和管理;

6、熟练掌握法律文书制作技能。

培养对象

通过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经各培养单位录取的,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的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或同等学历人员。

培养年限与方式

(一)培养年限

全日制法律硕士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

(二)培养方式

1、把知识教育同价值观教育、能力教育相结合,把思想引导和价值观塑造融入每一门课程教学。

2、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注重实务能力的培养。采用课程学习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专业实习与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3、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导师组)和导师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导师(组)负责研究生日常管理、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制订和调整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组织安排开题、指导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等。导师负责研究生的价值观教育、科研能力教育、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毕业论文的指导与撰写等。

4、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采用校内导师和校外实务导师相结合的双导师培养方式。重视实务课程的开设,聘请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专家参与教学及培养工作。

5、必修课考核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采用考试方式不得低于总科目的60%。选修课程采用考查的形式。学位课程考核成绩达到70分视为合格,其他课程达到60分视为合格。

培养内容与学分

总学分不低于55学分。

(一)课程设置(不低于35学分)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含推荐选修课和特色方向选修课)。

1、必修课(不低于19学分)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

(2)外语(4学分)

(3)法律职业伦理(2学分)

(4)民法与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4学分)

(5)刑法与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4学分)

(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原理与实务(3学分)

2、选修课(含推荐选修课和特色方向选修课,不低于16学分,其中1-10为推荐选修课,11-16为特色方向选修课)

(1)法理学专题(2学分)

(2)宪法专题(2学分)

(3)中国法制史专题(2学分)

(4)商法专题(2学分)

(5)经济法专题(2学分)

(6)国际法专题(2学分)

(7)知识产权法专题(2学分)

(8)环境资源法专题(2学分)

(9)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题(2学分)

(10)证据法学(2学分)

(11)部门行政法(2学分)

(12)检察实务(2学分)

(13)审判实务(2学分)

(14)立法学(2学分)

(15)社区矫正法与社工法律实务(2学分)

(16)犯罪心理矫正方法论(2学分)

(二)实践教学与训练(不低于15学分)

1、法律写作(含起草合同、公司章程、起诉书、答辩书、仲裁申请书、公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讲座)(2学分)

2、法律检索(2学分)

3、模拟法庭、模拟仲裁、模拟调解等(由教师组织,法律实务专家辅助指导)(3学分)

4、法律谈判(2学分)

以上实践教学与训练可采取案例研习、法律诊所等方式进行。

5、专业实习(6学分)

各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学生在第二学年(含第一学年暑期)完成,专业实习时间不少于6个月,可以在律师事务所、企事业法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单位分阶段进行。

定向研究生的实践教学与训练由各培养单位和定向单位参照以上要求确定培养、考核方式。

(三)学位论文(5学分)

1、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实务,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

2、全日制研究生一般应当在第二学期初确定论文选题,第二学期末完成开题报告;非全日制研究生一般应当在第三学期确定论文选题,第四学期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开题报告的考核形式为导师组听取研究生的汇报,并做出是否通过的决定,经学院批准并存档。对开题报告未通过者,应在一定时间后重新开题。

3、通过开题报告的,可撰写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提倡采用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形式。

学位论文的写作应当规范并达到以下5个方面的要求:

1、论题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题目设计合理;

2、梳理和归纳同类问题的研究或实践现状;

3、论据充分,论证合理,资料完整;

4、作者具有研究方法意识,能够采取多样的研究方法,如社会调查与统计方法、规范实证方法等;

5、符合写作规范,字数不少于2万字。

(四)其他要求

1、以同等学力和跨专业录取的研究生,必须补修2-3门本方向本科的主干课程,由导师(组)在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时确定,每门课程按1学分计,但不计入规定的总学分之内。

2、必修课程如有一门为不合格,且参加补考后仍不合格,不得进入课题研究阶段。

中期考核

全日制研究生在第二学期末完成中期考核;非全日制研究生在第四学期开学初完成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包括研究生自评总结、课程学习情况审核以及导师对研究生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和科研能力的评定,最终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综合评定意见。

研究生中期考核成绩核算按照“研究生自评总结”占10%,“课程学习情况”占70%,“导师对研究生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和科研能力的评定”占20%。考核小组按照考核内容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中期考核结果为通过和不通过。

中期考核通过者,可进入学位论文阶段;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中期考核结果视为不通过:思想品德、组织纪律性差;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和进步;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学习成绩差、独立工作能力弱。由考核小组签署处理意见,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后报研究生院,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论文初稿经导师审阅,提出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全日制研究生最迟应在第四学期初定稿并打印好;非全日制研究生最迟应在第六个学期第初周前定稿并打印好。硕士生论文答辩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评定标准及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进行评审与答辩。

(一)学位论文应有3名本专业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双盲评阅,其中至少1名为法治工作部门专家,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评阅人。三名专家都同意答辩方为评审通过。

(二)论文评审首先需要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其次重点审核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进行理论研究及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审核学位论文工作的科研难度和工作量;审核其理论创新及提出的新观点、新思路、新方法和新进展。

(三)研究生必须完成开题报告等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环节,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方可经导师推荐,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导师认为学位论文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应推荐参加答辩。

(四)由答辩申请人所在学院负责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位专家组成,至少包含1名以上的法治工作部门专家。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五)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公开举行。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原始书面记录由学院保管备查。

(六)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七)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毕业与学位申请

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及实习实践环节,取得规定学分,达到科研成果要求,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江苏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同时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上文所述就是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相关介绍,欢迎广大学员报考江苏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学位深造,非全日制研究生、专业硕士研究生更多报考信息请咨询亚培研学研究生培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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